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昆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公訴人因認被告鄭昆泓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3日以10
4年度偵字第1441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2月24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5年2月11日死亡,此有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5年2月24日基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2月12日105儷甲字第2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存於本院卷可憑。
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