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再審被告 賴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賴治民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一、再審原告以再審被告2人提起再審之訴,除未繳付裁判費外,其再審狀所載之「再審冤案」(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234號、112年度南簡字第7號),各該判決之被告( 張世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均非本件聲請再審狀所載之上開再審被告,是本件原告聲請再審,顯有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之聲請再審程式,本院無從確認聲請再審之確定終局判決為何並據以核定再審訴訟費用。

二、另再審原告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治民為再審被告之案件,似另已由本院113年度南再簡補字第2號裁命補費(113年1月31日裁定),是本件再審聲請之意旨,客觀上容有不明。

三、本件再審聲請狀因有上開不符再審程式,且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事項,爰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各款規定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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