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9號抗告人即原告 賴漢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馬金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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