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4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辰勇選任辯護人蔡信章律師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昌盛 告訴被告邱辰勇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3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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