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藝蓁 即王 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 陸佰 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藝蓁即 王雪娥 於民國92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97年05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1月09日止累計621,641元正未給付,其中161,601元為本金;460,0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藝蓁即王│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161601元│雪娥│月10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