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陳秀玲
李明芬 李芃萱 即 李佩旻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