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春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3行所載:「,在彰化縣大城鄉三豐村之老闆住處飲用啤酒2、3罐後,」應更正為:「,在彰化縣大城鄉三豐村之老闆住處飲用啤酒後,」,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春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雖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酒後騎車外出,罔顧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並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然其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暨考量其酒精濃度、國中畢業、務農、未婚、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8132號被告陳春男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春男自民國106年6月15日晚間8、9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許止,在彰化縣大城鄉三豐村之老闆住處飲用啤酒2、3罐後,隨即自該處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至雲林縣麥寮鄉遊玩。嗣於同日晚間10時56分許,行經彰化縣大城鄉東港村臺17線南下65.3公里處,不慎自撞路旁水泥塊,經警送醫救治,並對陳春男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春男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照片共12張、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檢察官董良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自剛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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