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奕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徐奕廷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索賠修理費用有無折舊計
算?若無,請查報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