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45號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奕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徐奕廷正確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索賠修理費用有無折舊計
  算?若無,請查報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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