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42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張清池於民國104年3月1日15時30分前之某時許,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時,因見被害人 閻振豪 停放於該處之引擎號碼:E3B8E-717545號、車牌號碼原為380-MVM號之普通重型機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逞後,騎乘上開機車返回新北市○○區○○路○○號,並將上開機車車牌更換懸掛為697-EDH號車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清池經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業於105年1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張淑美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