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聲請人 宿紘騫 相對人瑋鈺建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達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司裁全 自第9號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該法院裁准。現聲請人欲聲請撤銷假扣押,自應向該法院為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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