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附民上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振根 上訴人即原告 陳蘭金 上訴人即原告 施振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進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錦珍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民國109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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