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台鉅鋼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洪瑞陽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被   告  良和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被   告  張雨荷
被   告 豪堤紙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7988元,應繳納裁判
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