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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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 王坤祿 (即 吳秀羅 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蘭 (即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
王政川 (即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志 (即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
王宗源 (即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
王宗祺 (即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周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複代理人 張聖堃 律師
桂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坤祿、王素蘭、王政川、王文志、王宗源、王宗祺為原告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吳秀羅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長男王坤祿、長女王素蘭、次男王政川、三男王文志、四男王宗源、五男王宗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兩造未聲明由王坤祿、王素蘭、王政川、王文志、王宗源、王宗祺為原告吳秀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續行訴訟。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