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幸子 (即 許政治 之繼承人)
長興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彥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秋絨
許仙桃 許紡子 許紗 許美蕙 黃月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8,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