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原告振維精密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振維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青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立明球塞凡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 楊治中 前於民國94年4月21日以「接合管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7533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系爭專利經輾轉移轉登記予原告。其後,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已違反前揭規定,於100年9月19日以(100)智專三(三)05052字第100208279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
2月15日經訴字第1010610125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