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債權人新格美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志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金額之幣值為兩造約定之幣值(依據民法第202條規定,僅債務人得變更為中華民國貨幣向債權人給付)。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請求依據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