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國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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