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 蕭宏頴 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判決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確定一節,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遲至112年8月7日始聲請交付上開案件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