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1年7月22日犯殺人罪,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1016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又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4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