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86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綉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與本件債務人姓名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
與公告。(本件債務人姓名為劉綉瓊,惟債權讓與證明及公告為 劉繡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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