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告 翁慧雯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聖淵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318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10,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起訴狀列被告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律理由及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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