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居間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8號上訴人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昭奮 等7人間因請求居間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2,685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