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雅慧謝金泉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曾媛 即謝金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謝金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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