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後,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文,惟須以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者,始得沒入之。經查,聲請人雖就受刑人前所陳報之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臺中市○區○○街○○○號四之二樓等址為傳喚、拘提均無著,惟就受刑人戶籍所在之臺中市○區○○里○○路○○○巷○號十三樓之一住處則未經拘提,有各該送達回證影本三份、拘提報告影本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尚難認受刑人確有未居住該查得之戶籍址而堪認已逃匿之情形,且受刑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經通緝到案,亦難認受刑人目前仍有已經逃匿而得沒入具保人所出具保證金之情由,因之,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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