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0號和解筆錄
原告 高德銘 被告 呂蔡霜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0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第231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上午1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仲農檢察官黃明絹書記官陳永訓通譯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高德銘被告呂蔡霜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陸仟元,於民國103年
7月29日當庭給付完畢,原告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易字第2316號被告呂蔡霜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高德銘被告呂蔡霜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