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曾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彭富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曾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