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新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與立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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