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3830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宏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與訴外人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就共同
承包臺北至花蓮火車、彩繪巴士等旅遊行程簽訂火車專案合
作協議書,並合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因該協議書涉訟之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協議書第16條可稽,而本件原告係基於協
議書之結算而起訴,復有支付命令聲請狀可憑,依首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