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563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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