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溪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溪男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向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