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525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俋木藝有限公司、丁○○、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示之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委任狀之委任人名稱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不符,請表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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