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96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蕭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正,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現金卡契約所載借據暨約定書第四條約定,違約金:…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本金餘額照第五條所述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則債權人請求逾此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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