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共同選任辯護人曾桂釵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偵字第一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丙○○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乙○○、丙○○已與告訴人甲○○和解成立,並據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當庭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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