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932號
原   告  李雅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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