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40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陳明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阿酷思 (AGUSAMI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8日所陳報之相對人居留證,其居留期限為99年10月,顯已逾期失效,是聲請人當事人欄所載之相對人「住澎湖縣望安鄉東坪村東嶼坪37號」,即生疑義,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本件相對人確實之住、居所。(提出其最新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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