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3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二千元(查聲請人於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0035號案中並未繳納)。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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