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22號聲請人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相對人 賴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其付款地記載為「高雄市」,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經本院依職權審酌後,認以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妥,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