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錫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宏溢 間確認地上權位置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0元(計算式:年
租金250元×15倍=3,7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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