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號再審聲請人 蔡山川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蔡新巖 、 蔡錫輝 、 王水樹 、 紀政成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周欣怡法官黃茂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