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妘鳳

選任辯護人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113年度偵字第2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妘鳳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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