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妘鳳
選任辯護人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402號、113年度偵字第2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王妘鳳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