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INHMINHDUONG(中文譯名:丁明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DINHMINHDUONG(中文譯名:丁明陽)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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