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86號附民原告 楊進財
楊進發 楊進雄 附民被告 楊綉滿
楊珠 楊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 律師上列被告楊綉滿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6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一」所示之請求;至附件「訴之聲明」欄「二」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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