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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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146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務人 陳冠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參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期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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