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簡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政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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