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張錦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陳明 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前述期限內補繳。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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