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567號
第159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勝偉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偉對於所涉犯行業已深切反省,被告心繫家庭與雙親幼子,且以照料雙親幼子及家庭為依歸,要無拋家棄子、浪跡逃亡之可能,絕無逃亡或藏匿之意圖,更無逃避本件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是本件應已無續予羈押被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陳勝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三、五之犯行,另雖否認犯罪事實四之犯行,惟有證人 張澤銘范承祥蔡光華 之證述,及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可佐,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案發當時有對警員持槍拒捕因而逃逸成功之舉,且所涉犯殺人未遂部分,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匿責逃亡以規避審判之可能性甚高,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應自104年2月6日起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二、三、五,及犯罪事實四有關妨害公務之犯行,又其雖否認殺人未遂犯行,然依證人張澤銘、范承祥、蔡光華之證述及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等現有卷證資料,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再被告於案發當時有對警員持槍拒捕因而逃逸成功之舉,且於躲藏近10日後方為警方拘提到案,參以其所涉犯殺人未遂部分,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匿責逃亡以規避審判之可能性甚高,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參酌被告自承本案購槍之目的係為威嚇他人,且被告購槍後確有為恐嚇他人及拒捕,而有數次開槍射擊之事實,足見其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至被告以照顧雙親及幼子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雖值同情,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被告應予羈押之緣由,業如前述,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自難准予停止羈押。綜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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