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代理人 張櫻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28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08年5月24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人││(新臺幣)│││考│├──┼───┼───┼──┼───┼─────┼──────┼─────┼─┤│001│白畫文│ 莊陳碧 │聯邦│075300│30,000元│107年5月1日│UA0000000││││新創股│蓮│商業│013990│││││││份有限││銀行││││││││公司││三民││││││││鄭立鍵││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