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相對人 張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張志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3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張志祥於108年3月29日邀同第三人 張榮華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3月2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108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020,9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及其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192││749.70│100000分之3087│├─┼───┼────┼───┼───┼──────┼─┼─────┼───────┤│2│臺中○○○區○○○段││192-20││63.5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82│臺中市神岡區神│住宅、停車空間、│一層:42.26│陽台:19.29│全部││││林段192-2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4│二層:41.14│雨遮:2.20││││├───────┤層│三層:41.00││││││臺中市神岡區三││四層:17.13││││││民南路30巷26號││合計:1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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