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建中 (原名 楊慎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審易緝字第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楊建中因涉犯竊盜案件,雖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9年1月7日起裁定羈押,然被告業已於同年月13日經本院當庭釋放,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