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銘 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